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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与共有财产处分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王某然甲、王某然丙、王某然乙三姐妹与继母吴某清之间的继承纠纷。王某周与王某芹夫妇育有三女,即本案三原告。王某芹于2008年去世,未留遗嘱。王某周于2011年与吴某清再婚。2000年,王某周与崔某才签订售房协议,购买了位于迁西县的房产(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迁国用(1997)字第0××7号)。王某芹去世后,该房产未进行分割,应视为王某周与三原告共同共有。2022年,王某周未经三原告同意,将房产过户至自己与吴某清名下,并于2019年立下遗嘱,将房产的一半留给吴某清,另一半留给其女儿宏然。王某周于2023年去世后,三原告发现房产已被过户,认为王某周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该房产享有85%的产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以及共有财产的处分是否合法。首先,王某周在遗嘱中对房产进行处分,但该房产在王某芹去世后未进行分割,属于王某周与三原告的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另有约定。王某周未经三原告同意,将房产过户至自己与吴某清名下,并在遗嘱中对房产进行处分,这一行为存在法律风险。然而,吴某清辩称在过户过程中曾征得三原告的同意,且王某周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从证据来看,王某周的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且吴某清对王某周尽到了主要照顾义务,这可能影响法院对遗嘱效力的认定。此外,三原告主张对该房产享有85%的产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且遗嘱中已明确房产的分配方式。综合来看,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吴某清与王某然丙各享有房产50%的份额,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但也反映出在共有财产处分中,当事人需谨慎行事,避免因处分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