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与宅基地房屋权属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周洪启和殷正玉名下位于江苏省东海县某镇某巷某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周洪启和殷正玉已去世,上诉人孙某1主张依据殷正玉的遗嘱继承上述宅基地及房屋。孙某1在一审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并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孙某1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宅基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及遗嘱继承的合法性。宅基地使用权虽具有专属性,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财产,法律并未限制其继承。孙某1主张涉案房屋为周洪启和殷正玉的遗产,并提供了遗嘱作为继承依据。孙某2则辩称涉案房屋系其建造并归其所有,且孙某2作为继子已尽赡养义务,应享有继承权。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以房屋未登记为由驳回起诉不当。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院应审查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及遗产范围。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这一裁定体现了对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的审慎处理,明确了法院在遗产认定中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