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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崔某雪与李某杰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崔某雪系崔某与李某杰的婚生女,崔某于2017831日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崔某与李某杰于19921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1111日购买位于黑龙江省依兰县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产,该房产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崔某去世后,崔某雪与李某杰因该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崔某雪主张该房产应由其继承,并愿意支付李某杰房屋折价款120,000元;而李某杰则认为该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双方均认可该房产的价值为160,000元。崔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崔某雪与李某杰均为崔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崔某雪婚后育有两子,一直租房居住,对房屋的使用需求更为迫切,而李某杰长期在深圳居住,案涉房屋处于空置状态。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部分以及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案涉房产系崔某与李某杰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的份额应认定为崔某的遗产。崔某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崔某雪与李某杰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继承该遗产份额。然而,考虑到崔某雪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房屋的使用现状,法院支持崔某雪支付李某杰折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诉求,体现了对当事人实际需求的关注和对“物尽其用”理念的尊重。这一处理方式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同时,崔某雪愿意支付较高的折价款以解决纠纷,也体现了其对家庭关系的尊重和对遗产分割的积极态度。李某杰虽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但未提供充分理由支持其主张,且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崔某雪对房屋的需求更为迫切,因此法院的判决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