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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及遗产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刘某名下的房产继承问题。被继承人刘某于2007425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且刘某生前未结婚,无配偶及子女。刘某于1982年收养了原告刘某荣作为养子,刘某荣负责照料其生前生活及死后葬礼事宜。刘某去世后遗留有位于顺德县勒流镇的房产。原告刘某荣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请求法院判决该房产由其继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养子女的法定继承权认定及遗产处理。原告刘某荣作为被继承人刘某的养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刘某荣对刘某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或遗赠人对遗产提出主张,原告的继承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公告程序确认无其他继承人或异议人,进一步保障了继承程序的公正性。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由原告刘某荣继承,体现了对养子女继承权的保护以及法定继承程序的严格遵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