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翻建后的产权归属与遗产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冯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院内的五间北房。冯某与朱清玉育有四个子女:长子朱彦波、长女朱某2、次女朱某3、次子朱某1。朱彦波已于2014年去世,其女朱某4为代位继承人。冯某于2022年6月27日去世,未留遗嘱。2013年,经法院调解,135号院内的北房五间归冯某所有。2017年,朱某2通过法院调解,从冯某处受赠北房五间,取得房屋所有权。2018年,朱某2以冯某名义翻建了北房五间。原告朱某1主张继承冯某的遗产,认为翻建后的北房五间应作为遗产分割,被告朱某2则主张翻建后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翻建后的房屋是否属于冯某的遗产。2017年朱某2通过法院调解从冯某处受赠北房五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2018年,朱某2以冯某名义翻建房屋,但实际出资和建设均由朱某2完成。根据物权变动的原理,翻建后的房屋应视为朱某2的个人财产,而非冯某的遗产。法院认定翻建后的北房五间不属于冯某遗产是合理的。原告朱某1主张继承翻建后的房屋,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冯某对翻建后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此外,朱某2以冯某名义翻建房屋的行为虽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原告可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翻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非通过继承诉讼主张权利。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