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丽1与刘某丽2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判决酌定被继承人王某春享有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X区X号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的50%份额由刘某丽1继承20%,是对上诉人给予王某春主要赡养义务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基础上所作出。刘某丽1对王某春所尽到的主要赡养义务,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较多,而是远超于常人所能承担的劳务和经济上的付出,相较于刘某刚、刘某丽2,可以说是刘某丽1承担了为人子女全部的赡养之责。刘某丽1自小与父母同住,直至父母去世。王某春在60岁左右被确诊为帕金森病患者,直至其去世。帕金森病目前仍旧没有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法。随着病情的加重,从最初患病导致王某春出现各种生理及精神不适外,由于肢体的震颤致使王某春相较于常人更易发生骨折等身体伤害,而1995年和1996年两次严重骨折,致使王某春成为生活不能自理之人。在王某春患病期间,是与之共同居住生活的刘某丽1一家承担起了照顾和看护王某春的重任,对王某春的照顾和看护,需要较之以往更为细心,更为周到,这期间的劳务量和精力消耗成倍增加,需要家人付出更大的耐心与更加顽强的毅力。帕金森病是不能逆转的疾病,为了延缓王某春病情的发展,刘某丽1经常辗转于家和医院之间,为王某春看诊开药,煎药服药,无论寒暑,风雨无阻,从未间断。刘某刚虽是长子,但在王某春需要子女照顾看护时,却从来不闻不问:看病就诊住院治疗从不陪护,日常生活护理没有做过一件事,就是来家里看望母亲的时间也是屈指可数,虽是儿子,但对于这个家而言,更像是一位客人。从刘某刚在起诉状中将父母去世的时间严重记错,特别是母亲错了9年,可见,从根本上,对父母的事情从不上心,不上心,何以尽心。刘某丽2于1992年初去美国定居生活,自此之后,回国的次数屈指可数,更遑论尽基本赡养之责。尤其是在2002年,父母与她沟通,表示要将X号房屋在百年后留给刘某丽1后,刘某丽2即对父母心里有了意见,母亲病重和两次手术通知她,她不管不问,父亲电话告知她母亲去世,她也断然拒绝回国奔丧。都是为人子女,在母亲需要时,却从未尽到赡养之责。刘某刚、刘某丽2的上述种种行为,不但没有尽到为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更是到了对母亲王某春不管不顾,不闻不问的地步。相较于刘某刚、刘某丽2,是刘某丽1承担了所有,其中的艰辛只有亲历者更能体会。除了医护的诊断和治疗,刘某丽1对王某春的陪伴和照护更是大大超出了照顾普通老人家庭的付出,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辛劳。帕金森患者除了在日常生活、护理、就诊等方面需要悉心的陪伴和照顾,同时,帕金森病家庭将会面临越来越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给王某春治病和筹集手术费用,刘某丽1出售了自己家庭唯一的一套住房,所得售房款8.7万元的大部分用于母亲帕金森疾病及并发症的治疗(其中的2.9万多元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X号房屋系被继承人王某春和刘某声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春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其所享有的50%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某声留有公证遗嘱一份,明确本人在X号房屋中应有的份额以及从王某春处继承的部分全都留给刘某丽1继承,即刘某丽1根据刘某声公证遗嘱继承X号房屋62.5%的份额,连同刘某丽1继承王某春享有X号房屋50%份额中的12.5%,此时,刘某丽1继承X号房屋的75%份额。而原审判决作出的刘某丽1继承X号房屋80%,是原审法院在既未能充分考量王某春所患疾病、患病周期及其对普通家庭子女带来的看护照顾之难,也未考量刘某刚、刘某丽2没有对王某春尽到基本赡养之责的前提下所作出,是对刘某丽1所尽主要赡养义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综上,无论是在劳务上、经济上以及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的精神陪伴上,相较于刘某刚、刘某丽2,刘某丽1都是付出最多甚至是尽全部赡养义务的那一方。基于此,刘某丽1主张继承X号房屋的95%份额。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综合考虑刘某丽1对王某春所尽赡养义务,维护刘某丽1合法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刘颖新认为,刘某丽2住所地位于境外,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关于本案准据法。本案系因继承事项引发的纠纷,且同时涉及法定继承(针对被继承人王某春的遗产)和遗嘱继承(针对被继承人刘某声的遗产),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法定继承以及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遗嘱继承相关规则审查确认本案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就本案所涉事项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均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但需要说明的是,其一,被继承人王某春、刘某声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具有涉外因素,故就本案涉及的王某春与刘某声之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当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二,继承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而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春(2005年去世)、刘某声(2017年去世)死亡时间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继承事实发生当时的法律。
关于二审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未发现一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本案应当围绕刘某丽1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