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等与张某2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2006年邹某3与单位签订合同购买,总价xx元,2013年取得产权证。 原审法院认定王某1、王某2各占4%份额,张某1主张房屋应全部归其继承。另涉及1997年邹某3出售的某号楼2房屋(售款xx元),原审法院认为该售款部分属于刘某1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
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张某1提交的打印遗嘱及立遗嘱过程视频符合《民法典》第1135条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视频显示,被继承人张某3在两名见证人全程见证下签署遗嘱,并捺印确认,见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异议方举证不足:
王某1、王某2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主张张某3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受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医学证明、其他有效遗嘱等)推翻现有遗嘱的合法性。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2. 关于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
房屋权属历史沿革:
某号楼2原系张某3与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1去世后,其份额由张某3、王某1、王某2法定继承。后经单位调换,房屋置换为某号楼1,原共有关系延续。
一审法院裁量合理:
法院结合房屋置换背景及各方贡献,酌定王某1、王某2各占4%份额,符合公平原则。张某1主张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因王某1、王某2基于原始共有关系仍享有部分权益。
3. 关于存款及其他财产的处理
遗嘱继承优先:
张某3遗嘱中指定其名下xx银行16万元存款由张某1继承,但实际存款金额不足,法院按遗嘱有效部分优先执行,余额依法定继承分配,处理得当。
王某1、王某2的主张不成立:
二人主张部分存款应归张某4(张某1之子)所有,但未提供书面约定或有效证据,法院未予支持正确。
4. 关于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法律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诉累,一审法院将其纳入分配,符合司法实践。
平均分配并无不当:
张某1要求独占缺乏依据,法院判决由全体继承人均分,兼顾公平与效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35条: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范围界定(排除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财产中遗产的析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