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因重婚或遗弃婚姻关系,是否会导致失去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因重婚或遗弃婚姻关系,可能会导致其失去继承权。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毁灭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因此,如果一方因重婚或遗弃婚姻关系,导致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认定为丧失继承权。
例如,在某案例中,赵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重婚,并长期遗弃李某,未尽夫妻扶养义务。赵某去世后,其子女与李某就赵某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和扶养义务,对李某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判决赵某的子女丧失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李某有权继承赵某的全部遗产,包括一套房产。
如果一方因重婚或遗弃婚姻关系,导致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另一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证明、遗弃行为的证据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对方丧失继承权。在诉讼过程中,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法院更好地了解情况并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程序和可能的结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