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姻中有外遇,是否影响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婚姻中,一方有外遇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虽然外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财产分割的倾斜,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例如,在某案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在婚姻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对女方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支持了女方的请求,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女方,判决女方分得房产的60%,男方分得40%。
如果在婚姻中发现一方有外遇行为,首先应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以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其次,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程序和可能的结果。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争取适当照顾。同时,要保持冷静,避免因情绪激动而采取过激行为,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