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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对家庭财产的贡献较少,是否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较多的分配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离婚时,财产分配通常遵循公平原则,但一方对家庭财产贡献较少,并不意味着其不能要求较多的分配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即使一方对家庭财产的直接经济贡献较少,但如果其在照顾子女、维护家庭生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

例如,在某案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在婚姻期间主要负责照顾家庭和子女,对家庭财产的直接经济贡献较少。男方在婚姻期间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女方要求较多的财产分配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在照顾家庭方面有较大贡献,且男方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女方分得房产的60%,男方分得40%

如果在离婚时希望争取较多的财产分配份额,首先应尽量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过程中,可以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经济贡献、家务劳动贡献、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房产证、子女抚养记录等,以便法院更好地了解双方的贡献和家庭情况。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程序和可能的结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