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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一方是否能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夫妻离婚时,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上述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例如,在某案例中,原告黄先生与被告闫女士结婚后,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闫女士发现后,双方感情破裂,闫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黄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对闫女士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支持了闫女士的请求,判决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如果在离婚过程中,一方认为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其次,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程序和可能的结果。在诉讼过程中,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要注意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一般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