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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是否算作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例如,在某案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并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离婚时,双方对公司的股权和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及其办公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股权由一方继续经营,但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办公房产归一方所有,但需向另一方支付房产折价款。

如果面临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及房产的分割问题,首先应尽量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过程中,可以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双方的实际需求以及房产的价值等因素,灵活采取折价、补偿或共有等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公司股权证明、房产证、出资记录等,以便法院更好地了解财产情况和各方诉求。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程序和可能的结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