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云甲与李某红、赵某佑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喜、赵某乙的生育4名子女分别是赵某云甲和赵某锁、赵某友、赵某云乙,2005年3月18日被继承人赵某喜、赵某乙的在河北省某市诚信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内容:在我们去世后我们的上述房产(某市邯山区**路**庄楼**栋**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由我们的长女赵某云甲和次女赵某云乙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在公证员的面前签署遗嘱,公证处出具(****)邯诚民字第***号公证书。被继承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2008年2月3日被继承人赵某喜死亡,2018年被继承人赵某乙的死亡,二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遗嘱所涉房产未作分割继承,赵某云甲、赵某锁、赵某友、赵某云乙本应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但赵某锁却将本属于赵某云甲的遗产份额据为己有,在该房屋征拆时也未告知赵某云甲,本应属于赵某云甲的征拆补偿也由赵某锁据为己有,经赵某云甲多次与赵某锁沟通无果.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系遗产继承纠纷,赵某云甲诉请的标的系某市邯山区**路**庄楼**栋**号房屋。虽然赵某喜和赵某乙于2005年3月18日对案涉房屋在其二人去世后如何处分做出过公证遗嘱,但2012年-2013年左右案涉房屋已经被拆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由赵某乙的、赵某云甲、赵某云乙作为乙方签订,案涉房屋征收后的各项补偿款也由xx财政所于2013年4月23日发放至赵某乙的账户。赵某云甲诉请继承案涉房屋及权益,要求各被告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其诉请的标的已经实际不存在,经释明后,赵某云甲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