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某、李某勇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斯某某与李振宗婚内育有长女斯某、长子李某某、次女李某4、三女李某勇、四女李某某、五女李某1。后李振宗因病去世,斯某某携除长女斯某外的子女(四女一男)于1969年6月10日改嫁怀来县××村村民韩某某。1981年,李某某、李某4、李某勇、李某某、李某1户口全部农转非,将户口从沙城镇马营屯村村迁出到沙城镇。又,韩某某、韩某某系同胞兄弟。2002年3月14日,韩某某病故;2005年,韩某某去世;2014年1月16日,斯某某去世。1992年李某某病故,第三人李某2系其女儿。2018年10月29日,李某4病故,原告刘某1系其女儿。2006年1月12日,李某某病故,原告赵某1、赵某2系其子女。李某某病故后,其遗孀赵某3携女李某2与被告刘某2结婚,刘某2将户口从外村迁入怀来县××村。
本案诉争登记在韩某某名下的5间房屋及院落(宅基宅基地证号:冀(怀)字第**二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怀来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村民武某1证明两份、村民武某2证明一份、村民季某证明一份”,证人武某1、武某2、季某出庭作证,本院到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怀来县宅基地登记表》,确定事实如下:本案诉争房产使用时间是1961年,1988年8月20日办理宅基地证,发证时房屋四至与现有房屋四至一致,该房产韩某某、韩某某哥俩共用。
本案诉争土地为2000年1月10日韩某某在怀来县××村承包的4.25亩土地(果园),承包时户内只有韩某某与斯某某二人。后韩某某、斯某某年老,将该地块交由二被告管理耕种。韩某某、斯某某二人去世后,该诉争地块仍由二被告耕种。2019年xx县××村土地确权时,该地块并未进行确权,归集体所有。2019年,怀来县××村集体流转土地,该xx亩土地被流转,流转费标准每亩每年xx元,每年该地块流转费计xx元,每年流转费由二被告领取。该诉争地块耕地地力补贴金额按照xx亩发放,金额每年增加,从2013年至2023年共计x元,该补贴金额自2014年1月16日韩某某、斯某某均去世后由原告方领取。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六原告应分得的诉争房产份额分别为斯某1/84、李某勇1/14+1/84=1/12、李某11/14+1/84=1/12、刘某11/14+1/84=1/12、赵某11/28+1/168=1/24、赵某21/28+1/168=1/24,总计六原告应分得的份额为29/84;二被告应分得的份额为1/14+1/2=4/7,第三人李某2应分得的份额为1/14+1/84=1/12。
原告主张二被告依法返还土地流转款xx元,本院认为,1983年左右,xx村对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成员有韩某某和斯某某,而李某某、李某4、李某勇、李某某、李某1户口已于1981年全部农转非,并非马营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诉争土地无经营管理权,对该地块流转款无权主张权利,且该土地流转款的具体分配方式属于xx镇马营屯村集体组织自治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应当不予支持。
原告领取的从2014年至2024年诉争地块耕地地力补贴款xx元,与本案无关,应当不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