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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某、李某勇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斯某某与李振宗婚内育有长女斯某、长子李某某、次女李某4、三女李某勇、四女李某某、五女李某1。后李振宗因病去世,斯某某携除长女斯某外的子女(四女一男)于1969610日改嫁怀来县××村村民韩某某。1981年,李某某、李某4、李某勇、李某某、李某1户口全部农转非,将户口从沙城镇马营屯村村迁出到沙城镇。又,韩某某、韩某某系同胞兄弟。2002314日,韩某某病故;2005年,韩某某去世;2014116日,斯某某去世。1992年李某某病故,第三人李某2系其女儿。20181029日,李某4病故,原告刘某1系其女儿。2006112日,李某某病故,原告赵某1、赵某2系其子女。李某某病故后,其遗孀赵某3携女李某2与被告刘某2结婚,刘某2将户口从外村迁入怀来县××村。

本案诉争登记在韩某某名下的5间房屋及院落(宅基宅基地证号:冀(怀)字第**二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怀来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村民武某1证明两份、村民武某2证明一份、村民季某证明一份”,证人武某1、武某2、季某出庭作证,本院到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怀来县宅基地登记表》,确定事实如下:本案诉争房产使用时间是1961年,1988820日办理宅基地证,发证时房屋四至与现有房屋四至一致,该房产韩某某、韩某某哥俩共用。

本案诉争土地为2000110日韩某某在怀来县××村承包的4.25亩土地(果园),承包时户内只有韩某某与斯某某二人。后韩某某、斯某某年老,将该地块交由二被告管理耕种。韩某某、斯某某二人去世后,该诉争地块仍由二被告耕种。2019xx××村土地确权时,该地块并未进行确权,归集体所有。2019年,怀来县××村集体流转土地,该xx亩土地被流转,流转费标准每亩每年xx元,每年该地块流转费计xx元,每年流转费由二被告领取。该诉争地块耕地地力补贴金额按照xx亩发放,金额每年增加,从2013年至2023年共计x元,该补贴金额自2014116日韩某某、斯某某均去世后由原告方领取。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六原告应分得的诉争房产份额分别为斯某184、李某勇114184112、李某1114184112、刘某1114184112、赵某11281168124、赵某21281168124,总计六原告应分得的份额为2984;二被告应分得的份额为1141247,第三人李某2应分得的份额为114184112

原告主张二被告依法返还土地流转款xx元,本院认为,1983年左右,xx村对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成员有韩某某和斯某某,而李某某、李某4、李某勇、李某某、李某1户口已于1981年全部农转非,并非马营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诉争土地无经营管理权,对该地块流转款无权主张权利,且该土地流转款的具体分配方式属于xx镇马营屯村集体组织自治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应当不予支持。

原告领取的从2014年至2024年诉争地块耕地地力补贴款xx元,与本案无关,应当不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