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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奎与郜某娜、郜某彦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郜某娜之夫,被告郜某彦、吴某素之子郜某卓,生前于2020822日借原告赵某奎人民币xx元,并每月支付利息xx元(合年息12%),并出具借条一份,利息逐月支付至2024822日。郜某卓于2024918日因意外死亡。被告郜某彦、吴某素放弃对郜某卓名下的房产继承,在庭审中,原、被告均没有提交郜某卓生前除坐落于元氏县****花园**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冀(2022)元氏县不动产权第0**3号之外的其他财产。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在郜某卓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郜某娜之夫,被告郜某彦、吴某素之子郜某卓生前向原告赵某奎借款xx元,有郜某卓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xx元,主张是每月的利息,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对郜某卓与原告赵某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确认郜某卓借原告赵某奎本金xx元,年利息12%,郜某卓借款本金没有偿还,利息支付至2024822日。被告郜某娜认为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郜某彦、吴某素放弃继承郜某卓遗产,同时,原告主张各被告在郜某卓遗产范围承担偿还责任。因被告郜某彦、吴某素声明放弃继承郜某卓生前的房产,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与被告郜某彦、吴某素有关联,故原告赵某奎对被告郜某彦、吴某素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郜某娜没有放弃郜某卓的遗产继承,对郜某卓生前的债务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