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一定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继承问题上,很多人存在这样的疑问:继承开始后,是否一定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呢?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完全正确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只是其中一种情况。如果存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继承的办理方式就会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继承开始后,就会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法定继承是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它有明确的顺序和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继承的公平性,但也可能无法完全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然而,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那么继承就应该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方式,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那么就应该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比如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自书遗嘱需要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等。只要遗嘱符合这些要求,那么在继承开始后,就应该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办理继承。
此外,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那么继承就应该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它约定扶养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这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继承人养老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被继承人对扶养人的感激之情。只要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在继承开始后,就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办理继承。
在实际生活中,继承的方式往往比较复杂。以房产继承为例,假设被继承人有一套房产,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自己的儿子。在继承开始后,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么房产可能会被多个继承人分割,儿子可能只能得到一部分房产。但是,由于存在遗嘱,就应该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儿子可以得到全部的房产。当然,如果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或者合法性有异议,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如果其他继承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遗嘱是伪造的或者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就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总之,继承开始后,并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就应该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或者按照协议办理。这种方式更能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继承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