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财产分割的款项或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离婚时,一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财产分割的款项或补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如果一方因财产分割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
例如,在雷女士与刘先生的离婚案中,雷女士要求分割共同房产、证券、公积金和养老金等资产。虽然房产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但雷女士在购房时提供了贡献,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刘先生所有,但需支付雷女士约40%的折价款。这个案例表明,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
如果面临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首先应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银行账单、税单等,证明自己在财产中的贡献。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程序和可能的结果,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