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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遗嘱中指定特定子女继承财产,其他子女能否提出异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在遗嘱中指定特定子女继承财产,其他子女仍然可以提出异议,但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只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一般应当被尊重。然而,如果其他子女认为遗嘱存在伪造、篡改,或者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可以提出异议。

例如,在王父与李母的遗嘱继承案中,王父和李母在遗嘱中明确指定将房屋留给大儿子王大宝。小儿子王小宝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异议,认为父亲的签名与日期无法证明其真实意愿,希望按法定继承处理父亲的部分财产。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父与李母的共同遗嘱符合法律要求,是有效的,因此支持了王大宝的诉求。

如果对遗嘱有异议,首先可以尝试与继承人协商解决,通过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遗嘱的公证情况,或者核实见证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最后,如果仍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对遗嘱的效力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