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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变卖家庭共同财产,另一方是否可以追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私自变卖家庭共同财产,另一方是有权追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例如,在某案例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后来,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私自将该房产出售给他人。女方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房产或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的行为属于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男方返还女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价值。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首先应保持冷静,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购房合同、转账记录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财产或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程序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