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玉兰与钱新颖等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郜玉兰与蒋学义系夫妻,蒋劲田、蒋劲生、蒋劲友、蒋劲才、蒋桂清、蒋劲元系二人子女,蒋学义钱1998年2月26日死亡。
2014年9月17日,北京市某投资管理公司(甲方)与郜玉兰(乙方)签订《北京市丰台区卢某地改造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实现北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某新村,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丰台区某地居住的房屋,现有在册人口3人,分别是郜玉兰、蒋劲元、李素梅;被拆迁户认购郭庄子新村回迁住宅楼三套,分别是:xx号楼xx单元xx号、一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期房一居一套。
郜玉兰主张xx号房屋归其所有,提交了《拆迁利益分配协议书》,上述协议书显示2023年9月2日,郜玉兰(甲方)、蒋劲元(乙方)、赵素梅(丙方)签订《拆迁利益分配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就某村村某店xx号拆迁腾退利益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的被安置人系甲、乙、丙三人。安置房三套:1.xx号房屋;2.位于丰台区某地;3.位于丰台区某地。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xx号房屋归甲方所有,另两套一居室归乙、丙所有。经质证,蒋劲生、钱新颖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全家人已经达成一致,以赡养协议的形式对被告放弃拆迁利益进行补偿,故二人有权利居住在涉案房屋。
蒋劲生、钱新颖提交了《协议保证书》《老人赡养与房产继承协议》等证据,欲证明蒋劲生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事实物权及物权期待权。上述证据显示:2013年1月9日,蒋劲生与钱新颖向庄宇公司出具该协议保证书,载明:关钱五里店旧村改造.......由钱老母和房屋财产问题,由家庭自行解决。本人蒋劲生妻钱新颖及全家放弃在郭庄子村补偿安置的要求。《老人赡养与房产继承协议》显示,2013年4月1日,蒋劲田、蒋劲生、蒋劲友、蒋劲才、蒋桂清、蒋劲元约定:母亲郜玉兰年事已高,为了今后生活有保障,有一个圆满的归宿,经与五子一女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如下:(一)母亲郜玉兰所分得房产(楼房:两居某小区某房屋)由次子蒋劲生继承。其他子女无争议。(二)母亲郜玉兰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由次子蒋劲生全面赡养。包括以后母亲的饮食起居,生活费、生病所需的医疗费,以及百年后所发生的丧葬费等,均由蒋劲生负责承担。(三)由钱老房面积与新分得楼房面积不对等,楼房面积多钱老房面积,所产生的补偿款元。由蒋劲生负责补交。(四)母亲历年来的存款,属个人私有,由母亲自由支配。(五)如以后大队对老房的土地补偿金和二位老人的股金,由六个子女平均继承。以上各项协议条款,六个子女一致同意。蒋劲田、蒋劲生、蒋劲友、蒋劲才、蒋桂清、蒋劲元在该协议后签字,见证人蒋劲庆、执笔人赵广义分别在该协议后签字。上述协议签订之后,郜玉兰在该协议后签名捺印。经质证,郜玉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老人赡养与房产继承协议》并非附条件的赠与,而是遗嘱性质的继承协议,原告尚且健在,该协议不发生效力,且蒋劲生未履行赡养义务,亦未支付过房款;蒋劲生对拆迁利益本来就不享有任何权利。
【刘颖新律师评议】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101号房屋系郜玉兰拆迁安置所得,并通过拆迁利益分配协议书确定归其所有,其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并有权排除他人对物权的妨害。蒋劲生、钱新颖并非被拆迁房屋安置人,故对101号房屋不享有权利,郜玉兰据此要求二被告搬离案涉房屋,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搬离时间由本院酌情调整。蒋劲生、钱新颖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证据不足,应当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l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