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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见证人需要他们是什么身份?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口头遗嘱的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在《民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简单来说,口头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首先,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他们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比如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这些人就不能作为见证人。

其次,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为这些人与遗嘱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影响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再者,见证人也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由于他们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密切联系,可能会偏袒一方,所以也不能作为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口头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这些条件是为了确保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避免因见证人的身份问题导致遗嘱无效。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见证人,才能确保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