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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存款分割及抚恤金分配的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被继承人章某云及其丈夫胡某生的遗产继承问题。章某云与胡某生生前育有三名子女:胡某华丙、胡某华甲、胡某华乙。胡某生于199329日去世,章某云于202321日去世。章某云名下有一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该房产系胡某生生前单位的公有住房,胡某生去世后,章某云于1993年以个人名义购买。2010年,章某云将该房产的一半份额以买卖形式转让给胡某华甲,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章某云于2012年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其名下的房产份额由胡某华甲继承。胡某华丙于2010年去世,其子胡某量(上诉人)主张继承章某云的遗产。胡某华乙于1993年去世,其子李某强声明将其应继承份额转由胡某华甲继承。胡某量一审请求继承房产三分之一份额、银行存款三分之一金额以及丧葬费和抚恤金三分之一金额。一审法院判决胡某量继承房产1/8份额,银行存款由胡某华甲继承并支付胡某量6770.17元,丧葬费和抚恤金归胡某华甲所有。胡某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产继承份额、银行存款的分割以及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案涉房产虽系胡某生生前单位的公有住房,但胡某生去世后,章某云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章某云通过公证遗嘱明确其房产份额由胡某华甲继承。这一遗嘱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胡某量主张房产三分之一份额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胡某量继承房产1/8份额并无不当。关于银行存款,章某云去世后其银行存款余额为20310.52元,一审法院判决胡某量继承三分之一份额(6770.17元)符合法律规定。胡某量主张调取章某云生前银行流水的请求未获支持,因为该请求与遗产分割无直接关联。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一审法院认定其不属于遗产范围,不适用代位继承,判决由章某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胡某华甲占有,这一认定处理并无不当。胡某量主张分割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请求未获支持,因为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胡某量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一判决体现了对事实的尊重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