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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与继承纠纷中的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党某2、党某1、张某1以及第三人张某2之间的共有及继承纠纷。原告王某1和王某2的母亲昌某与继父党某31988年再婚,昌某育有两子(王某1、王某2),党某3育有三子女(党某1、党某华、党某华1)。党某3与昌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光机所北院13号楼四单元203号房屋。2010年,昌某出资8万元与党某3在渭南高新区××屯××组宅基地上建造了二层楼房约300平方米。2011年,王某1出资7.8万元在该宅基地上加盖一层房屋。2022年,该宅基地拆迁,被告党某2以党某1名义签订拆迁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1010080元。原告王某1、王某2认为该拆迁款中包含其应继承的份额,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宅基地属于村集体资产,其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应根据房屋的建设情况及继承关系进行分配。原告主张其母亲昌某与继父党某3共建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拆迁款中应包含其应继承的份额。然而,被告提供证据显示,宅基地上的房屋主要由党某3及其前妻张某某所建,且党某3曾将宅基地过户给党某1,村委会亦确认该宅基地及房屋归党某1所有。此外,原告王某1曾与被告党某2就拆迁款达成协议,并出具收条确认收到11万元补偿款,但原告认为该协议基于错误信息达成,显失公平,应予调整。法院经审理查明,宅基地上的房屋分为两部分:470平方米由王某1与张某2共建,其余474平方米由党某3及其前妻所建。法院判决拆迁款中474平方米部分归党某1所有,470平方米部分由王某1与张某2按协议分割,并根据法定继承规则对党某3、昌某的遗产份额进行分配。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1分得237305.93元(已支付11万元,剩余127305.93元),原告王某2分得23573.43元;被告党某1、党某2、张某1及第三人张某2分别分得相应份额。该判决综合考虑了共建房屋的事实、继承关系以及协议的公平性,体现了对各方权益的平衡与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