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及抚恤金的继承与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鲍某良及其配偶白某文的遗产分割问题。鲍某良与白某文育有三女一子,分别为鲍某2、鲍某1、鲍某3和鲍某4。白某文于2010年8月21日去世,鲍玉良于2022年10月17日去世。鲍某良遗留有位于阜新市A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9.58平方米),以及丧葬费28,793元和一次性抚恤金214,904.40元,共计243,697.40元。上述款项由鲍某4领取。原告鲍某1请求依法分割房产及抚恤金,被告鲍某3和鲍某2均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同意依法分配抚恤金和丧葬费。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房产及抚恤金的继承与分割问题。鲍某良遗留的房产属于其个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于鲍某1、鲍某3和鲍某2均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法院认定房产归鲍某4所有是合理的。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具有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法院参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多分或少分的主张,因此法院判决平分抚恤金和丧葬费,每人分得60,924.35元。鲍某4作为款项的实际领取人,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份额。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在房产和抚恤金的处理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