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的债务清偿与共有财产管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涉及原告朱某中与被告朱某堂甲之间的遗产继承及债务分担问题。原告朱某中与被告朱某堂甲系兄弟关系,其母亲余某佩和父亲朱某勋育有二子朱某堂甲、朱某中及朱某堂乙(朱某勋与前妻所生)。余某佩于2020年12月18日去世,朱某勋于2014年1月15日去世。2007年12月,余某佩通过湖北大学分配获得一套福利性住房(案涉房屋),朱某中出资345,199.95元购房款,并支付133,026元装修费用。余某佩曾出具《购房说明》,确认房屋权益归朱某中所有,但后续撤销了该赠与。2023年,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的合同权益由朱某中享有7/8份额,朱某堂甲享有1/8份额。朱某中办理房屋不动产证及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17,537.6元,现要求朱某堂甲按份额分担相关费用及利息。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继承纠纷中的债务清偿及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分担。朱某中为案涉房屋出资购房款及装修款的行为,虽未被认定为“借名买房”,但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朱某中可主张余某佩、朱某勋返还购房款。余某佩去世后,朱某堂甲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朱某堂甲向朱某中支付购房款43,149.9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装修款,朱某中主张返还缺乏依据,因为装修行为系为满足居住需求,且已折旧多年,法院未支持其请求是合理的。对于办证费用及维修基金,朱某中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朱某堂甲按份额分担2,192.2元,法院一并处理该请求,减少了当事人诉累,符合共有财产管理费用分担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