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处分与继承权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刘某升和吕某清名下的位于桦川县幸福新天地三期12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的继承问题。刘某升与吕某清育有三子:刘某、刘某和已去世的刘某。刘某升于2015年12月19日去世,吕某清于2023年1月10日去世。案涉房屋系刘某升通过回迁安置获得。2015年12月5日,刘某及其妻许某静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魏某权,魏某权支付了15万元房款并实际入住,尾款2万元待产权登记后支付。2019年10月5日,刘某、刘某、刘某就母亲吕某清的赡养问题签订协议,约定刘某负责赡养母亲并继承两套房产,刘某和刘某放弃继承权,案涉房屋作为刘某为父母支付费用的补偿抵给刘某。原告刘某主张继承案涉房屋并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折价补偿款,第三人魏某权则主张其已合法取得房屋。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以及继承权的认定。案涉房屋虽为被继承人刘某升和吕某清的财产,但在吕某清生前,三兄弟已就房屋处分达成协议,明确将房屋抵给刘某作为赡养补偿。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刘某依据该协议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魏某权,且魏某权已实际入住,因此案涉房屋不应再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合法协议效力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