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与房产继承份额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涉及原告史某东、史某红与被告史某华之间关于菏泽学院家属院北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产的继承问题。史某东、史某红与史某华均为养父母史某学和杜某彬的养子女,第三人史某甲亦为养子女但已放弃继承权。史某学于2011年前去世,杜某彬于2013年3月15日去世。杜某彬留有自书遗嘱,将涉案房产赠予史某华,但该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涉案房产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无房产证及相关购房合同。原告史某东、史某红请求依法继承涉案房产,主张各继承43.75%的份额,被告史某华继承12.5%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及房产继承份额的确定。杜某彬的遗嘱虽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史某学去世后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杜某彬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产,因此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涉案房产缺乏产权证明及相关购房合同,无法确认其权属,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对证据严格审查的原则,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涉及房产继承时,应确保房产权属清晰,否则可能面临无法分割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