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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的份额分配与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吴某回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街道某村委某巷某号的房产继承问题。吴某回于19971125日去世,其丈夫孔某国已于198374日去世。吴某回与孔某国育有三子:孔某兆、孔某泽、孔某毅。孔某泽于2020725日去世,其子女为孔某瑶、孔某培。吴某回的父母吴某南和陈某分别于1960年代和2005613日去世,其兄弟姐妹包括吴某杰、吴某娟、吴某榴、吴某朝,其中吴某娟未婚无子女,吴某杰和吴某朝分别于2006年和2023年去世,吴某朝的子女为吴某芹、吴某云。  

吴某回去世后遗留的房产经评估价值为156,000元。孔某兆、孔某毅、苏某芳、孔某瑶、詹某娣、吴某轩均放弃继承权,吴某芹、吴某云、吴某嘉将其继承份额赠与孔某培。原告孔某培请求继承房产并支付被告吴某榴折价补偿款19,500元,同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房产继承份额的分配及补偿问题。吴某回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份额继承。根据继承顺序和份额计算,吴某榴有权继承房产的1/8份额,孔某培通过继承和赠与取得房产的7/8份额。法院判决房产归孔某培所有,并要求其支付吴某榴补偿款19,500元,同时要求吴某榴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体现了对遗产分割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此外,本案涉及多个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赠与继承份额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了相关声明和赠与书的合法性,确保了继承程序的正当性。最终判决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符合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