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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综合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刘某润和郑某英名下位于郑州市某街某号楼某单元某号的房产继承问题。刘某润于2008713日去世,郑某英于20211222日去世,二人育有三子女:长子刘某章、次子刘某文、女儿刘某琴。刘某润名下房产系其与郑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刘某文主张该房产应按遗嘱继承,被告刘某章和刘某琴则认为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某润于20071210日立有代书遗嘱,内容显示房产由刘某文继承,但遗嘱中未明确房产具体指向,且郑某英未在遗嘱上签字。刘某文主张其支付了购房款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刘某章和刘某琴则提出刘某文未尽赡养义务,且遗嘱存在多处疑点,包括见证人与刘某文关系密切、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等。  

郑某英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共计22,486.76元已由刘某文领取,但未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及房产的继承方式。遗嘱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存在多处疑点:遗嘱未明确房产指向、郑某英未签字确认、见证人与刘某文关系密切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证人证言和遗嘱内容,认定遗嘱中涉及刘某润的50%房产份额有效,由刘某文继承;涉及郑某英的50%份额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这一认定体现了对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严格审查。对于法定继承部分,法院综合考虑了各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及刘某琴的残疾状况,酌定刘某文、刘某章、刘某琴分别继承30%30%40%的份额,并要求刘某文支付相应补偿款。同时,法院认定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应由继承人平分,刘某文需支付刘某章和刘某琴各6,207.79元。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在遗嘱效力认定和遗产分割上均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既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又兼顾了法定继承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