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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的遗嘱与法定继承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陈某6和侯某名下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某镇某街某幢某层某号及21层的房产继承问题。陈某6与侯某系夫妻,育有三女一子:长女陈某1(曾用名陈某5)、次女陈某1(曾用名陈某4)、三女陈某2、养子陈某3。陈某6201815日去世,侯某于2022916日去世。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侯某生前于2018820日立有“房产继承暨处分协议”,声明将自己及继承自陈某6的房产份额均等分配给四个子女。原告陈某1(曾用名陈某4)请求法院判决房产由四继承人按份共有,各占25%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及房产的继承方式。陈某6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侯某及四个子女)各继承10%份额。侯某生前立有“房产继承暨处分协议”,将自己及继承自陈某6的房产份额均等分配给四个子女,该协议具有遗嘱性质,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侯某协议的效力,认定四个子女各继承25%的房产份额。这一判决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及法定继承原则的遵循,同时保障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