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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与法定继承中的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沈某4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继承问题。沈某42017114日去世,其父母分别于1968年和1999年去世。沈某4与原告沈某1系夫妻,育有两子沈某3和沈某2。沈某4去世时未立遗嘱,其名下房屋与沈某1、沈某2共有。原告沈某1请求依法分割房屋,要求取得房屋九分之四产权份额的折价款,用于解决其养老问题。被告沈某2表示无力支付折价款且无其他住房,被告沈某3同意分割房屋并取得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共有房产的分割及法定继承的处理。沈某4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配偶沈某1和两子沈某3、沈某2继承。沈某1和沈某2各继承九分之四产权份额,沈某3继承九分之一产权份额。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房屋现状、产权份额、当事人身份关系及房屋现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沈某2所有,由沈某2支付沈某1和沈某3相应的折价款。这一判决既尊重了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