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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与遗产分割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王曰安和杨维岳名下的位于大连市A房屋的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王曰安于2021113日去世,杨维岳于20221228日去世。二人育有三子(王某1、王某3、王某4)和一女(王某2)。案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建筑面积68.97平方米,于2001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在王曰安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曰安于2005年留有一份自书遗嘱(留言),表示将案涉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赠予长子王某1,理由包括王某1一家三口在拆迁时享有份额、王某1出资购买产权及装修房屋,以及其他子女已获得其他房产或补偿。2015年,王曰安和杨维岳又立了一份打印遗嘱,内容与2005年的留言相似,但形式上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求。  

王某1主张依据2015年的打印遗嘱继承案涉房屋全部份额,而王某2、王某3、王某4则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一审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无效,自书遗嘱部分有效,判决王某1继承王曰安的部分份额,杨维岳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及遗产分割方式。原告王某1提供的2015年打印遗嘱因缺乏见证人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是合理的。而被告王某2提供的2005年自书遗嘱(留言)虽形式合法,但涉及杨维岳的份额部分无效,因为王曰安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对遗嘱效力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遗产分割,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一半份额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在认定王某1一家三口为共同居住人的基础上,分配了相应份额,但二审法院认为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某1继承王曰安的部分份额(34.485平方米),杨维岳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四位子女均分。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在遗嘱效力认定和遗产分割上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既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法定继承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