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的房产份额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张某和与被告张某乙、张某甲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张某玉于2023年5月14日去世,其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其所有遗产A房屋遗赠给原告张某和。此前的民事判决书已确定该房屋由张某和、张某玉、张某乙、张某甲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原告张某和依据张某玉的遗嘱,请求继承其房屋份额。被告张某乙和张某甲提出多项抗辩意见,包括要求原告分担丧葬费等费用,并主张原告未提供张某玉的死亡证明和遗嘱等文件。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继承的效力及遗产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张某玉的遗嘱明确将其遗产遗赠给原告张某和,且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告依据遗嘱主张继承张某玉的房屋份额,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提出的丧葬费分担问题与本案遗嘱继承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对遗嘱继承效力的尊重及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