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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及遗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张某6与陆某1系夫妻,育有三子,即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3和被告张某5。陆某120201216日去世,未留遗嘱;张某620211012日去世,留有一份代书遗嘱。遗嘱指定宛南六村房屋及陆某1名下的伍拾捌万元存款由原告张某1继承。宛南六村房屋产权于2005年登记在张某6和陆某1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6和陆某1名下还有若干银行存款。张某6的丧事由原告操办,费用由原告支付。被告张某3和张某5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张某6有精神障碍,且遗嘱存在多处瑕疵,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有代书人、见证人及摄影人出庭作证,且证人证言基本一致,证明遗嘱系张某6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遗嘱存在部分细节瑕疵(如未全部注明日期、见证人有短暂分神等),但这些瑕疵不足以否定遗嘱的整体效力。法院综合证人证言和视频资料,认定代书遗嘱有效,体现了对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严格审查。  

关于遗产分割,法院确认宛南六村房屋及银行存款为张某6和陆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份额。陆某1未留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张某6、张某1、张某3和张某5各继承四分之一。张某6的遗产则按其遗嘱由张某1继承。法院还对原告支付的丧葬费用进行了合理认定,支持了部分费用的抵扣请求。被告主张的丧葬补助费因缺乏证据,未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在认定遗嘱效力和处理遗产分割时,既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又兼顾了法定继承的公平性,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