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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归属与遗产分割的法律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赵同春及其再婚配偶王某和子女赵某、赵某建、赵某英之间的遗产分割问题。赵同春与前妻育有三名子女,后与王某再婚,未生育或收养子女。赵同春于202067日去世,未留遗嘱。赵同春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1201室和13203室。其中,203室房屋于2015年通过房屋买卖合同过户至赵某名下,但赵某未提供支付购房款的证据。王某主张该房屋仍属于赵同春的遗产,要求分割。此外,赵同春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146,796.28元,其中包含丧葬费和抚恤金18,020.87元。王某请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及存款,赵某、赵某建、赵某英则提出异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203室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其是否应作为遗产分割。虽然该房屋已过户至赵某名下,但赵某未能提供支付购房款的证据,且该房屋原为赵同春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同春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过户给赵某,该行为可能构成无权处分。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过户行为无效,50%份额应作为赵同春的遗产进行分割。然而,二审法院认为,在未实质性审查赵同春处分行为的前提下,不宜直接在本案中处理该房屋的分割问题,因此对该部分判决予以纠正。  

关于赵同春名下的存款及抚恤金,一审法院已查明存款金额,并将抚恤金作为遗产进行了分割。二审法院认为,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可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赵某、赵某建、赵某英主张王某名下部分财产属于赵同春的遗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赵某在二审中提出多项申请,包括笔迹鉴定、核实结婚证复印件及调查银行账户明细等,但二审法院认为这些申请缺乏必要性,且部分申请与案件事实不符,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训诫。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认定203室房屋归属及作价问题上存在不当,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其他遗产的分割问题,一审法院的处理基本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