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的认定与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陈某1于2021年2月23日去世,其父母和丈夫均先于其死亡,生前共育有二子二女,即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被告张某3及张红英(已故)。张红英生前育有一子张某4。陈某1生前享有农龄47.5年,并自2019年起每年领取农龄补贴款。2022年的农龄补贴款1,425元由被告张某2领取,2023年的补贴款尚未发放。此外,陈某1生前留有现金80,000元,由被告张某2保管,双方曾约定在结清陈某1的敬老院住院费用后进行分配。陈某1去世后,张某2操办了丧事并支出了相关费用。原告张某1要求继承农龄补贴款和现金的50%份额,但被告张某2认为应四人平分,并主张80,000元现金已用于支付陈某1的医疗和丧葬费用,不存在可分割的遗产。被告张某3和张某4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未参与诉讼。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的范围、分割方式以及丧葬费用的承担。首先,陈某1生前未对农龄补贴款和现金进行遗嘱处分,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陈某1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张某1、张某2、张某3和张某4,但由于张某3和张某4已放弃继承权,遗产应由张某1和张某2均等继承。其次,关于80,000元现金的分割,被告张某2主张该款项已用于陈某1的医疗和丧葬费用,但原告张某1对此提出异议。从证据来看,张某2提供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存在部分不合理之处,且未提供完整的支付凭证,法院在综合考虑本地风俗和消费水平后,酌情认定丧葬费用为90,000元。因此,现金遗产在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后的余额应由张某1和张某2均等继承。此外,张某2主张其对陈某1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权独占遗产。法院的判决在尊重法定继承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体现了对遗产分割的公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