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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邱某1与邱某2之间的继承纠纷,双方为兄弟关系,其父母分别为郝某和邱某3。郝某于2017年去世,邱某32021年去世。双方争议的遗产主要包括位于陕西省周至县××镇××路××巷××号的房产以及部分存款和抚恤金。该房产系邱某3名下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由邱某3与郝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并取得产权。邱某1主张其母亲郝某曾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份额留给邱某1继承,并提供了两份自书遗嘱及录像遗嘱作为证据。然而,邱某2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遗嘱并非郝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录像中存在催促郝某另行书写遗嘱的情况。此外,邱某2主张其对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并要求继承周至县房产的75%及全部存款。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并对房产和存款进行了分割。邱某1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对遗嘱的认定存在错误,且对遗产范围及分割方式处理不当,遂提起上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遗产的分割方式。邱某1提供的遗嘱虽有书面形式和录像佐证,但录像中存在催促行为,且遗嘱未有邱某3在场见证,这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规定。邱某1提交的遗嘱录像不连续,存在瑕疵,难以完全排除外界干扰的可能性,因此一审法院对遗嘱效力的否定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邱某1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以及其对遗嘱真实性所作的说明也应予以充分考虑。邱某2主张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但仅凭证人证言难以完全证明其主张,且在遗产分割中,应综合考虑双方对父母的赡养情况及遗产的性质。一审法院在遗产分割时未充分考虑邱某1对父母的赡养情况,且对抚恤金的处理方式虽出于便利考虑,但抚恤金本质上不属于遗产,不应直接作为遗产分割,这一处理方式值得商榷。二审法院对房产的重新分割更具合理性,但对抚恤金的处理仍需进一步明确其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