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的证据认定与遗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郭某荣和王某发名下存款的继承问题。郭某荣于2013年6月28日去世,王某发于2021年4月18日去世,二人育有四个子女:王某山、王某峰、王某玲、王某华。原告王某峰主张其母亲郭某荣去世时,父母有存款24万元由王某玲保管,要求继承其中的四分之一及利息。王某峰提交了视频、录音及存单照片等证据,但被告王某玲和王某华均否认存在24万元存款。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峰的诉讼请求。王某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新的银行存单证据,显示郭某荣名下有存款289,336.25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据的认定及遗产的分割。王某峰主张其父母有存款24万元由王某玲保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尽管王某峰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银行存单证据,显示郭某荣名下有存款289,336.25元,但王某玲主张该存款中部分为其个人财产,且王某发生前未对存款问题提起诉讼或明确表示存款由王某玲保管。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驳回其上诉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对证据严格审查的原则,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