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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共有财产的析产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苏某1、苏某2、张某与被告苏某3之间的遗赠及共有纠纷。苏文绪与张某系夫妻,育有两子苏某3和苏某2,苏某1为苏某2之子。苏文绪于20231020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案涉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登记在苏文绪名下,属于苏文绪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苏文绪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在该房屋中的产权份额遗赠给孙子苏某1。原告苏某2称该房屋系其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用于父母养老。被告苏某3对遗嘱表示不知情,并要求原告提供苏文绪立遗嘱时的健康证明,否则不认可遗嘱。此外,苏某3还提及原告张某曾丢失其认购的股票凭证,造成损失。因原、被告对房屋析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苏某1和张某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证遗嘱的效力以及共有财产的析产继承问题。首先,案涉房屋系苏文绪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苏文绪立下的公证遗嘱明确将其产权份额遗赠给孙子苏某1,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苏某3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公证遗嘱的效力一般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其次,苏某3主张的股票凭证丢失问题与本案继承纠纷并无直接关联,不应影响遗嘱的执行。原告苏某2虽称房屋系其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登记在苏文绪名下,且苏文绪在遗嘱中已明确处分其产权份额。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由苏某1和张某按份共有,体现了对遗嘱继承和共有财产析产的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