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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及抚恤金的继承与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张某华、张某英、张某荣、张某、张某甲、夏某华与被告张某军、张某花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张某卿与石某英系夫妻,育有七名子女,包括原告和被告,以及已故的张某国(其继承人为原告张某甲和夏某华)。张某卿于2018年去世,石某英于2023年去世,两人的遗产包括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某户的房产,以及张某卿的丧葬费和抚恤金169,672元、石某英的丧葬费和抚恤金44,962.50元。张某卿去世后未立遗嘱,石某英则在2019年立下公证遗嘱,将其房产份额及继承自张某卿的遗产指定由张某军继承。原告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及抚恤金,而被告则认为石某英的遗嘱应优先适用,且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双方对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及抚恤金的继承方式,以及原告是否因未尽赡养义务而丧失继承权。首先,张某卿去世后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各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份额。石某英的遗嘱虽明确其房产份额由张某军继承,但遗嘱未涉及张某卿的遗产部分,因此张某卿的遗产份额仍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其次,关于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虽然不属于遗产,但法院认为可在遗产纠纷中一并处理,以减少诉累。石某英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应先扣除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由近亲属酌情分配;张某卿的抚恤金则因无证据显示各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应按法定继承人数量均分。此外,被告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遗嘱效力、法定继承规则以及各继承人的实际贡献,对房产和抚恤金进行了合理分割,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