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的遗产认定与继承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冯某与被告冯某生、郑某青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冯某生与陈某红(已故)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冯某。陈某红于2001年去世后,冯某生与郑某青再婚。冯某生名下原有一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单位福利房,该房屋在房改时折算了冯某生与陈某红的工龄,并于2005年完成产权登记。2013年,该房屋因征收被置换为光明馨城3栋14层1405室(建筑面积102.24㎡),并于2022年登记在冯某生和郑某青名下,后变更登记至郑某青名下。冯某认为,该房屋系其父母的共同财产,其母亲陈某红去世后,房屋中的一半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冯某继承。冯某生则主张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与陈某红无关。冯某曾于2021年提起诉讼,后因房屋未完成登记而撤诉。现房屋已完成登记,冯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改房的权属认定以及遗产的继承问题。首先,房改房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通常与夫妻双方的工龄、身份等密切相关。本案中,虽然房屋产权最终登记在冯某生名下,但在房改过程中,陈某红的工龄被折算,且其作为配偶参与了房改申请,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冯某生与陈某红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红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其次,冯某生在陈某红去世后补交了房款差额并完成产权登记,但这一行为并不改变房屋的共有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应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冯某作为陈某红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相应份额。最终,法院认定冯某有权继承并享有该房屋30%的产权份额,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及继承权的合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