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陆某1与被告陆某2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陈某4于2014年12月17日去世,其与配偶陆某2于1972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陆某1。陈某4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母亲于2015年去世。陈某4的父母共生育了8个子女,包括陈某4、陈某1、陈某2、陈某3等,其中部分子女已去世。陈某4与陆某2共同拥有位于上海市某路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陈某4享有30%的产权份额,陆某2享有70%的份额。2014年10月,陈某4因病抢救后与陆某2共同签署了一份遗嘱,明确其名下的30%产权份额由陆某1继承,陆某2也同意将其70%的份额遗留给陆某1。2021年4月,陈某4的其他继承人陈淑萍和陈淑华通过公证方式放弃继承权。原告陆某1请求按照遗嘱继承系争房屋,并与陆某2按份共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共有财产的继承问题。首先,陈某4与陆某2共同签署的遗嘱明确了系争房屋的继承安排,陈某4的30%份额由陆某1继承,陆某2也同意将其70%的份额遗留给陆某1。该遗嘱虽由陆某2书写,但陈某4和陆某2均签名确认,具备共同遗嘱的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其次,陈某4的其他继承人已通过公证方式放弃继承权,进一步减少了继承纠纷的可能性。法院认定陈某4的遗嘱部分有效,支持原告陆某1的诉讼请求,判决其继承陈某4名下的30%产权份额,体现了对遗嘱继承的尊重和对共有财产分割的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