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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范围认定与析产继承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杨某文与被告杨某峰、杨某川、杨某青、杨某萍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杨某德与欧某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即原告杨某文和四被告。杨某德于2020112日去世,欧某于2020227日去世,均未留下遗嘱。案涉遗产包括多处房产和店面,分别登记在杨某德和欧某名下。原告杨某文主张对遗产进行分割,要求继承房产、租金及存款的五分之一。四被告辩称,部分房产已在父母生前分家析产完毕,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对遗产进行了分配。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范围的认定以及析产继承的合法性。首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房产虽登记在杨某德和欧某名下,但部分房产已在生前分家析产完毕,且子女实际占有、管理和使用多年,这表明父母已对房产进行了实际分配。其次,四被告主张杨某德和欧某生前立有遗嘱,对遗产进行了进一步分配,且多名证人证实了遗嘱的存在和内容。原告虽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推翻。综合考虑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遗嘱的存在以及闽南地区的风俗习惯,法院认定案涉房产已不属于遗产范围,杨某德和欧某无遗产可供分配。因此,原告要求分割遗产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判决体现了对遗产范围认定的严格审查以及对遗嘱继承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