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继承与附义务遗赠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黄某1与被告农某、何某之间的遗赠纠纷。被继承人黄某某于20181224日去世,其遗产包括位于南宁市武鸣区某社区某路某栋某单元某号的房屋。黄某某生前立有一份打印遗嘱,明确将其在该房屋中的份额遗赠给原告黄某1,并附有相关义务,如承担债务、负责后事等。被告农某系黄某某的女儿,曾通过法院调解书取得该房屋全部产权,但该调解书后被撤销。原告黄某1主张遗嘱有效,要求确认其对黄某某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并要求被告农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以及附义务遗赠的履行问题。首先,黄某某所立遗嘱为打印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遗嘱内容明确,且有视频记录佐证黄某某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表达自然,应认定为黄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被告农某主张遗嘱无效,理由包括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瑕疵、遗嘱非黄某某真实意思表示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经审查认为,遗嘱合法有效,且原告黄某1已履行了遗嘱中的部分义务,如支付医疗费用、办理后事等。因此,法院判决确认黄某某的遗产份额归原告黄某1所有,并要求被告农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体现了对遗嘱继承和附义务遗赠的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