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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与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宗某敏、张某悦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张某全与孙某芹系夫妻,育有两子女,即儿子张某乙和女儿张某甲。张某全与孙某芹分别于20181127日和2020620日去世,其名下有一处位于秦皇岛市抚宁区某镇某街村的宅基地及六间平房(前后各三间)。张某乙于2020724日去世,其妻宗某敏和女儿张某悦为本案被告。原告张某甲主张继承父母遗产中北平房三间及相应院落的一半份额,价值约6万元。被告宗某敏和张某悦则主张,南院三间房屋为张某乙婚房,属于其个人财产,且张某乙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宅基地房屋的性质认定以及遗产分割方式。首先,案涉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在张某全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农村习俗,张某乙结婚时居住的前三间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其的赠与,不属于遗产范围。因此,遗产仅为后三间房屋及相应院落。其次,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生前的照料程度,故在遗产分割时应均等分配。法院判决原告张某甲继承北平房三间及相应院落的一半份额,体现了对农村习俗的尊重以及法定继承规则的合理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