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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及赡养义务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许某1与被告许某2、王某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许宝开于201575日去世,其配偶张义凤于2020124日去世,二人育有二子:许某42022724日去世)和许某320201021日去世)。许某4与王某系再婚夫妻,育有一子许某2;许某3与肖珠莲育有一女许某1。许宝开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的一处房产,面积72.28平方米,价值约578240元。原告许某1请求继承该房产50%的份额,被告许某2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被告王某主张其应继承37.5%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及赡养义务的考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许宝开和张义凤去世后,其房产作为遗产应由许某4和许某3继承。许某4和许某3均在遗产分割前去世,许某4的份额由其子许某2和配偶王某继承,许某3的份额由其女许某1继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许某4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因此酌定许某4继承房产60%的份额,许某3继承40%的份额。许某4的份额中,30%归王某所有,剩余30%作为遗产由许某2和王某分割。最终,法院判决许某1继承房产40%的份额,许某2继承18%的份额,王某继承42%的份额。各方均无力支付折价款,法院建议协商出售房产,按份额分配所得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