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崔某1与被告崔某2之间的分家析产纠纷。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其父母去世后在西安某巷留有祖遗房产,包括三间上房和两间厦房。1970年11月9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崔某某(妹妹)就房产继承达成协议,约定崔某某继承上房西边一间、厦房北边一间;被告崔某2继承上房东边一间、厦房南边一间;原告崔某1继承上房中间一间。1973年7月17日,三人再次达成协议,原告崔某1将其继承的上房折价给被告崔某2,被告崔某2将其继承的厦房南边一间折价给原告崔某1。1986年,崔某某因宅基地使用纠纷将崔某2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了三人对祖遗房产处分的协议有效。1996年,案涉房产拆迁,被告崔某2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但拒绝支付原告崔某1应得的份额。原告崔某1认为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50000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及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原被告及崔某某于1970年和1973年达成的房产处分协议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崔某1将其继承的上房折价给被告崔某2,但被告未支付折价款,这一事实表明原告对房产的处分权并未完全实现。案涉房产拆迁后,被告崔某2领取了全部补偿款,但原告崔某1作为原房产的共有人之一,有权获得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份额。被告拒绝支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原告崔某1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驳回了其起诉。然而,从案件事实来看,原告作为原房产的共有人和协议的当事人,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法院的裁定可能存在对事实认定的偏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