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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的遗产范围、分割及法律适用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吴广崖的遗产分割问题。吴广崖于2020419日去世,未留遗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儿子吴某1、父亲吴之(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吴某2监护)、母亲陈平以及配偶黄某。陈平在继承开始后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吴之、吴某2、吴某3继承。吴广崖的遗产包括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利路57701房的房产、海南省琼山市新德路的土地使用权、粤A×××××斯柯达小型汽车、银行账户存款、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慰问金及帛金等。吴某1、吴某2、吴某3主张吴广崖生前曾表示将房产留给吴某1,并对其他遗产的分割提出异议,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案情简介】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处理未留遗嘱情况下的遗产分割问题,以及如何认定各方对遗产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留遗嘱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房产、车辆、存款等遗产进行了详细分割,但吴某1等人对房产继承、车辆价值认定、存款及公积金处理等问题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调整,重新确定了各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并明确了黄某对其他继承人的补偿金额。这一判决体现了对遗产范围的全面审查以及对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的严格遵循,同时对争议较大的遗产项目进行了重新评估和分配,确保了遗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产分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改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