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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确认遗嘱效力的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何某2名下房产的继承问题。何某2与前妻育有子女何某3(已去世)和何某4(已去世),1978年与代某某再婚,生育一子何某1。何某2于2020年7月17日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何某2与代某某名下有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的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何某2于2019年6月25日立下打印遗嘱,明确其在房产中的份额由儿子何某1继承,并在三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字确认。原告何某1请求确认该遗嘱的效力,被告代某某对遗嘱效力无异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继承人。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本案中,何某2所立遗嘱符合上述形式要件,且无证据显示遗嘱存在无效情形,如受欺诈、胁迫或伪造等。遗嘱中明确表示何某2的房产份额由其儿子何某1继承,这一安排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确认遗嘱的效力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案也提醒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确保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款(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及指定继承人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