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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的房产归属与份额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贾某1202395日去世,其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贾某1与前妻秦某育有两名女儿:贾某和贾某某。贾某1去世前立有一份自书遗嘱,载明房产由贾某某继承。贾某主张该房产系其出资购买,且遗嘱并非贾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拒绝配合贾某某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双方因房产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贾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涉案房产登记在贾某1名下,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贾某主张房产系其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且其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因此该主张难以成立。关于遗嘱的效力,虽然遗嘱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但遗嘱落款时间为贾某1去世前两天,且贾某某未在贾某1生前告知遗嘱的存在,导致遗嘱真实性无法核实。鉴定机构因比对样本不足终止鉴定,进一步削弱了遗嘱的证明力。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贾某某和贾某各继承50%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